一、 如何確定建筑工程新老項目?
答: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為老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為老項目。
二、哪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答: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三、簡易計稅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四、簡易計稅的稅率是多少?
答:簡易計稅的稅率為增值稅征收率,即3%。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征收率為3%)
五、項目部與機構地點不同,如何納稅?
答: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在建筑勞務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六、進項稅額中不動產如何抵扣銷項稅?
答: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其進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
七、什么是建筑業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答: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八、各行業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1、增值稅稅率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2)(3)(4)外,稅率為6%;
?。?)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銷售土地使用權,稅率11%。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行為,稅率為零。
2、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于征收率,在納稅人因財務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稅法規定的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等資料的條件下,由稅務機關經調查核定,按與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相關的其他數據計算應納稅額的比例。我國現行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一律使用3%的征收率征收,不扣減進項稅額。
九、納稅與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1、納稅人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十、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出租不動產,應向建筑勞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王俠 供稿)